6年前,老实巴交的安徽宿州农民刘志在法庭上大声喊着冤。法院不顾他当庭喊冤,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
6年后,真凶出现,他获得了自由。8月5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宣告“刘志无罪”。
接到无罪判决后,刘志哭得像个孩子。回到家里,原来所住的房屋已变成一堆废墟,妻子改嫁,现年8岁的小女儿不知所踪……
刘志说,虽然得到了公正的判决,但他冤坐了2000多天的牢,人的一生能有多少个2000天?拿到国家赔偿后,他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滥用职权的责任。
冤坐6年牢 真凶另有人
他曾有一个温柔贤惠的妻子,一双可爱的女儿。凭着过硬的瓦工手艺,一家人生活得幸福美满。但一场无妄之灾,将这一切击得粉碎……
■ 冤狱六载 妻离子散
经过多方打听及一天多的寻找,8月17日将近中午时,记者在距宿州市区南10公里处的埇桥区北杨寨乡三官村后刘村民组,找到了刘志(曾用名刘金国)的家。
刘志已经没有了家。他和妻女一家人原来所住的房屋早已倒塌,废墟上被邻居改成了鸭舍。
在村民的指引下,记者在刘志的胞兄刘宗朋家见到了被关押6年后刚刚无罪释放的刘志。或许是还未从噩梦中醒来,面对记者的来访,光着膀子打赤脚的刘志显得格外小心和木讷,双眼空洞无神,在双脚不停搓动地面的同时,口中不断念叨着“我是被冤的”。
还不足46岁的刘志看上去要比实际年龄大出许多。
“我兄弟真冤呐!”站在一旁的刘宗朋拉着记者的手,老泪纵横。在刘宗朋的提示和开导下,刘志带着记者再次来到他曾经的家门前。指着那一堆废墟,刘志向记者介绍着当年的房屋布局和室内陈设。
刘志告诉记者,出事前,他除了种地,就给人做瓦工活。虽然一人养活一家子,但日子过得温馨殷实。膝下两个女儿活泼可爱,妻子温柔贤惠。
但这一切因为一场飞来的灾难给改变了。拿到判决书还不到一个月,妻子与离了婚人。大女儿被胞兄收养,小女儿不知所踪,好端端的一个家就这样散了。
“要不是真凶落网,刘志还不知道要到哪年才能出来”,刘志的一位邻居告诉记者,从监狱放出来后,刘志几乎已变成了“半呆”,整天到晚不说话,也不与人交往,经常一个人独自在废墟前转悠。刘志的侄子刘德洋解释,那是他叔叔被关的太久,太冤所致。他叔叔还没有考虑下一步该干什么,由于没有房子和任何财产,目前刘志只得住在他家“养伤”和商议下一步国家赔偿的事情。
■ 老妪报案 家中被抢
1999年8月17日上午,宿州市埇桥区北杨寨派出所,北杨寨乡三官村村民刘钟前来报案,称其母亲宋老太两天前在独自居住的小屋里遭人抢劫,怀疑是邻居刘志所为。
接到报警后,北杨寨派出所立即派员前往调查。时年79岁的宋老太老人向警方叙述了案发时的经过:
1999年8月15日晚上大约9点来钟,她洗完澡就在屋里当门的软床上睡觉了。因为天热,没有关门。她的裤头上缝有一个小口袋,平常都把钱放在小口袋里。那天晚上大约10点钟的样子,进来一个人掐住她的脖子,叫她别吱声,还说你要吱声就掐死你。后来她就被掐昏过去了。
等她醒来,发现自己躺在靠后墙铺的大床上。脸被指甲抓烂,裤头被脱掉放在床上,里面的70块钱没了。她感觉小肚疼,下身出血。她起来摸到邻居刘宗志家,对他两口子说有人掐我把钱给抢走了。
公安人员问:“你有什么线索吗?”宋老太说:“我听见声音像俺西院的刘志。”
■ 四次被查 清白而归
刘志的家就在老人住处后面不到十米的位置。当天,公安人员把他传到北杨寨派出所接受调查。从上午到晚上,刘志一连接受3次问话,对自己当晚的活动,刘志说,那天晚上8点多钟他在家睡觉,开始是和家属、小孩是在院子里睡的,到小半夜感觉冷了,又到屋里睡的,一直睡到天亮。夜里没有听到什么动静,天亮时听见对面大娘哭声,他当时在屋里坐起来听,好像说她钱少了。他没有起床,后来又睡着了。
因为没有有力证据,刘志被放回了家。
“出事后,派出所找了我四次,每次都是早晨用车子接走下午又用车送回来。我对妻子说我绝对没有干对不起她的事,妻子说她当然相信我,她可以证明我的清白,但后来他们(警方)也不知道有没有找我妻子了解情况。”刘志告诉记者,事发当天他在外面干了一天的活,累得腰酸背痛的,到家后在院子里倒头就睡了,妻子和两个孩子都在家里。经过调查,辖区北杨寨派出所认定案件与他布相干,以后再也没有找过他。
“我也问过我兄弟到底有没有做过那事,我说要是做了你就承认,他说哥,咱能做那缺德事吗!”刘宗朋擦了一把浊泪:“我弟弟还不到一岁时,我父亲就去世了,他是我帮着母亲一手带大的,这么多年来我们弟兄俩相依为命,我相信他,我绝对相信他,因为弟弟是不会说假话的。”
刘志无事回家。宋家人认为只被抢走70元钱,也没继续告。
■ 被人“举报” 身陷囹圄
时间一晃过去3年。
2002年9月15日,宿州市第一看守所在押嫌疑人张立华写了一份《检举材料》。不知出于什么原因,看守所既没有把检举材料转送办案单位,也没有转送有管辖权的北杨寨派出所,而是转给了与刘志辖区八竿子打不着的沱河派出所。
当天下午,沱河派出所的侦查人员来到宿州市第一看守所,对张立华的检举材料进行核实。
张立华检举的正是刘志。
当年40岁的张立华与刘志同村,因涉嫌强奸,2002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其在检举中称,2001年10月份,他和刘志一起干泥瓦活。刘说起他们庄一起强奸抢劫案,称派出所查过了,没查着那事是他干的。刘还表示自己和那家因宅基地纠纷结了仇,一天晚上12点以后,他摸黑进了那家,本来想抢老妈子(宋老太)的钱的,当时老妈子躺在屋里床上,他摸到床边,用手掐住老妈子的脖子,见老妈子不动了,他又实施强奸,将她的衣服全部脱光了,脖子掐烂。她以为老妈子死了,把老妈子身上一百元左右的私房钱都抢走了……
为了能够检举立功,获得从轻甚至减轻处罚,张立功在接受沱河派出所调查时,一口气检举了包括刘志在内的三起他人的“犯罪行为”。
2002年10月10日夜里,刘志被沱河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11日凌晨1时至2时30分,沱河派出所给刘志作了第一份问话笔录中,在这份简短的问话中,刘志承认因为宋老太的事,北杨寨派出所怀疑并曾找过他。
接下来,沱河派出所的民警在10月11日这天,又给刘志形成了三份问话笔录,分别是11:30至13:00,18:15至19:15, 21:00至22:00。在这三份笔录中,刘志均“供认”了自己抢劫宋老太。
这三份笔录从内容到形式,基本上是一样的,由同一个人记录。刘志不识字,全是侦查人员代签,刘志按指印。刘志是这样“供认”的:
那天晚上10时许,我摸黑进了隔壁姓宋的老妇女家(门敞着),她在门口床上躺着,我在她床边的衣服底下翻出一百元钱。那个老妇女醒了,问“谁?”,我没吭声,她又大喊“来人,来人。”我要跑,她用腿拦住我,不让我走,我急了,就用手去按老妇女胸脯,把她按倒在床上。接着,我又用右手拳头朝她裤裆里捣一拳。她被我按得不能动了,我就拿着钱跑回家门口,站在门口听消息。过了一袋烟功夫,老妇女醒了,又喊人,这事被发现了。
得知刘志“归案”后,宋老太的三儿子刘钟赶到沱河派出所反映情况。
刘钟说,我母亲对我讲那个人是一个老憨腔,像刘志的声音。我听后,也估计是刘志。第一、刘志说话是老憨腔;第二、刘志离我母亲近,最多有十米远;第三,我母亲出事他没起床,也没到现场;第四、刘志当晚在外边睡觉的;第五、刘志嫂子家的狗也没叫。我想可能是熟人,所以我才怀疑是刘志。
■ 一路喊冤 被判重刑
“我从来没有承认自己做了那事,但派出所就是不听。虽然没有人打我,但在做好笔录后没有念给我听,而是由一男一女两名民警硬掰着我的手指按的指印。在法庭上我也喊冤,但还是判了。”刘志告诉记者,从莫名其妙被不是本辖区的沱河派出所抓走后,他就从没承认过自己强奸、抢劫邻居。
在刘志抢劫案的卷宗里,除了沱河派出所内形成的三份有罪供述外,在其余问话材料里,刘志一直喊冤,否认自己对宋老太实施任何行为。
虽然一路喊冤,有关办案部门也对刘志的辩解进行了调查核实,但基于刘志曾经有三份“有罪供述”,结合被害人的“指控”,2003年1月27日,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强奸罪对刘志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
1999年8月15日晚10时许,被告人刘志窜入同村村民宋老太家,在盗窃宋老太钱时被宋发现。被告人刘志遂用手按住宋的胸口,并掐其脖子,致宋昏迷后刘抢走被害人宋老太现金70元,并对宋实施奸淫。
法庭上,刘志大声喊冤。他辩解,自己没有做过有罪供述,因为自己不识字,不了解公安机关所做的笔录内容,自己是被冤枉的。
喊冤归喊冤,2003年3月11日宿州市埇桥区法院作出(2003)埇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
1999年8月15日晚10时许,被告人刘志到本村邻居宋老太住处,实施行窃,宋被惊醒后喊人,被告人刘志即用手掐宋的脖子,并对宋殴打,将宋装在短裤内的人民币70元抢走,被其挥霍。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强奸,因被害人宋老太未陈述过被强奸的情节,且刘志也曾未供述对宋老太实施强奸,仅是证人张立华一人的间接证言,不能形成证据链。刘志犯强奸罪,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后,以抢劫罪判处刘志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刘志不服,坚持自己是被他人诬陷,以其“未实施抢劫行为,要求宣告无罪”为由提出上诉。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害人宋老太陈述与刘志原在侦查机关多次供述能相印证,且有张立华等证言的补强证明,证据确定充分,可以认定。刘志翻供理由不充分,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2003年5月21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刘志被交付安庆监狱执行。
■ 坐牢六年 真凶归案
2007年7月11日晚,87岁的北杨寨乡三官村后李村民李丁氏,被人杀害在自己独居的小屋内。次日侦查人员现场勘查时,发现死者下身赤裸,两腿中间有卫生纸,并有血迹。侦查人员在摸排线索时,63岁的北杨寨乡三关村巷西组村民李庆乾在测谎时没能过关,在强大的压力下,李庆乾并没有先供认自己杀害李丁氏,却主动供认多年前宋老太被强奸一案系自己所为。
李庆乾说:离现在有七八年的时间了,是8月份的一天晚上,大约九点多钟,我到宋老太家。她家里放了两张床,大床是靠北墙,软床子是靠东墙。当时她睡在软床子上的,穿着裤头。我就扒她的裤头,她醒了,问谁个,我没理她。我在软床子上强奸她,不太方便,我又把她给抱到大床上强奸的。当时拽她的裤头子,觉得里边有钱,就给拿走了,是70块钱,都是10元一张的。第二天宋老太就报案了,北杨寨派出所来几个民警,走访几户,临走把刘志带走了,到中午刘志又回来了。后来沱河派出所又把刘志带走了,判了13年,其实宋老太这个事是我干的,刘志是冤枉的。
在随后的供述中,李庆乾陆续供认自己先后强奸三位老年妇女的犯罪事实。除了强奸抢劫宋老太、强奸杀害李丁氏以外,在2007年4月29日,李庆乾还曾强奸抢劫过70岁的北杨寨乡三官村前李村民李某。李某于案发后曾到公安机关报过案。
2007年11月8日,李庆乾故意杀人、强奸、抢劫一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结后,起诉到埇桥区检察院,埇桥区检察院报送至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人员惊奇地发现,在未纠正刘志的冤案之前,侦查机关竟然又指控李庆乾强奸抢劫宋老太。
检察人员发现,李庆乾被拘留后,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和被害人宋老太第一次的陈述,在情节上有诸多一致之处。从李庆乾供述与宋老太陈述的内容上分析,李庆乾供述的强奸、抢劫的细节内容较为具体、一致,分析认为李庆乾作案的可能性较大。刘志抢劫案的判决有可能性是错案。
宿州市人民检察院遂建议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刘志抢劫一案再审。
2008年4月14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刘志抢劫一案进行再审。6月26日,刘志被从安庆监狱押回宿州市看守所。
7月17日晚上,法院通知刘宗朋,说他弟弟刘志的案子重新开庭。“我弟弟不是判过刑了吗,怎么还要开庭?”刘宗朋有些疑惑。当他得知弟弟的案子有可能是冤案后,和12岁的侄女君君抱头痛哭。刘志被判刑时,君君才6岁,孩子已经6年没有见到父亲了。
7月25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刘志抢劫一案。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出庭检查员认为,原审认定刘志抢劫事实的主要依据主要是刘志的有罪供述、宋老太的陈述及间接证人张立华的证明。在有罪证据中,刘志的供述与宋老太的陈述之间均有矛盾,一审判决没有采纳刘志在公安机关、当庭、上诉时的辩解,在案发时与其妻子、孩子在家中睡觉的无罪辩解,没有采纳刘志之妻证明的刘志当晚在家睡觉的证言,也没有采纳被害人陈述的同时也被强奸的事实,而只认定刘志抢劫的事实,原一、二审认定刘志构成抢劫罪,证据缺乏充分性。另案犯罪嫌疑人李庆乾的供述也能排除刘志抢劫、强奸的事实,刘志犯抢劫罪的事实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未维护法律尊严,在打击犯罪的的同时,也应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检察员当庭建议撤销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宣告刘志无罪。
庭审结束后,刘志没有被送往看守所,法院给其办理了取保候审。至此,含冤入狱5年又9个多月后,刘志重新获得了自由。
8月5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宣告刘志无罪。接到无罪判决后,刘志钻进哥哥的怀里,哭得像个孩子。
记者8月22日从宿州市了解到,8月20日,宿州市检察院已经对李庆乾故意杀人、强奸、抢劫一案向宿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该市政法委已介入对刘志冤案的调查。(因涉及隐私,文中部分人物为化名)(本文谢绝转载、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