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XXXX 2008-10-31 21:29:5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丑女被绑架又送回问题的批复 答复: 1`该绑匪实施绑架丑女行为的主观目的为出卖获利而非以被害人为人质向其家人索要钱财,根据<刑法>第240条之规定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该绑匪绑架行为已经完成实施,客观上被害人被其控制而失去人身自由,至于是否实际卖出并获利则在所不问,故既遂.该绑匪在绑架被害人成功后又将被害人送回是由于见被害人奇丑无比估计难以实现卖出获利,而并非出于悔罪心理,不属于主动放弃犯罪的行为,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2`绑匪把车钥匙扔给丑女是由于丑女强迫绑匪娶她而为摆脱纠缠之下的被迫行为,该行为不是出于绑匪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一款之规定赠与无效,故不能构成赠与.丑女非合法途径,无合法手续获得该车,故不能合法取得该车所有权.根据<物权法>243条之规定,绑匪可以要求丑女返还该车. 3`若绑匪弃车辆而去,该弃车的行为只是对占有权的暂时放弃,此时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故丑女不能通过先占有的方式取得该车的所有权. 4`若丑女说,你不娶我,我就要你的车。绑匪无奈将车交给丑女,丑女构成抢劫罪.经某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认为该女丑陋无比,其丑已经达到<国家人身丑陋等级鉴定标准>三级以上程度,能够对观看者造成严重的心理甚至生理伤害.该丑女明知自己丑陋的严重,还要求他人迎娶自己,该行为具有相当程度的现实危险性,应当视为威胁手段,根据<刑法>第263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 附相关法条: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 |